工資糾紛有哪些類型?
一、工資出現爭議的有哪些流程
工資出現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拖欠工資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哪些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想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者在平時要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證、考勤卡、工資條等材料。
而信息不完整、有瑕疵的工資條無法作為討薪的證據。
可以提供勞動合同、考勤記錄、證人證言等與工資條相互佐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對討薪會更有利。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因工資問題產生爭議的,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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