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標準一般為150到300元不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且不含33度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另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高溫作業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并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
高溫補貼的含義
高溫補貼,是指企業單位依照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求,給予在高溫天氣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津貼,屬于法定勞動津貼。高溫補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最低工資規定》于2004年設立,具有法律效力。
高溫補貼發放條件
1、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攝氏度以上(含35攝氏度)的天氣;
2、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不含33攝氏度)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3、建立高溫津貼正常調整機制。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高溫津貼日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到元。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日21元。同時,建立高溫津貼正常調整機制,實行高溫津貼與職工平均工資掛鉤辦法;
4、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5、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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