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復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法銷售、倒賣偽造的增值稅發票的行為。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也可以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刑法》第二百零六條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則不論是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營利,均應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偽造極少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是指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用于發票防偽的專用物品,屬國家專控商品,包括發票底紋版,專用紙張,有色、無色熒光專用油墨等其他專用品。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發票監制章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機組成部分。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而表現為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兩種行為方式。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圖案、色彩、形狀、式樣包括發票所屬的種類、各聯用途、內容、版面排列、規格、使用范圍等事項、使用印刷、復制、復印、描繪、拓印、蠟印、石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所謂出售即有償讓與,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各種方法通過各種途徑將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一定價格賣出的行為;
所謂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通過偽造行為而產生的虛假發票,它并不要求與真實的完全一樣,只要足以以假亂真、能蒙騙他人即可。至于出售的是自已偽造的,還是他人偽造的,是通過購買而從他人手上得到的,還是他人偽造后送與的,都不影響行為的性質,只要行為人出于明知,即可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
適用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時,應區分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偽造有價票證罪的界限。
偽造有價票證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偽造車票、船票、郵票、稅票、貨票的行為。其犯罪的對象是車票、船票、郵票、稅票。其中的稅票是指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對象僅指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有價票證與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方式相同。偽造有價票證后,又大量出售營利構成了詐騙罪。而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直接定為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有價票證罪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營利。如主觀方面不具有營利目的,不宜定罪判刑,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主觀方面的必要要件,只要具有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就可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標準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稱,自通知下發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而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決定》第二條規定,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萬元版以每份1萬元計算,以此類推,下同)累計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1)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30萬元以上的;(3)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2)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00萬元以上的;(3)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接近“數量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4)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1)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2)因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100萬元以上的;(3)給國家稅款造成實際損失50萬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對于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達到特別巨大,又具有特別嚴重情節,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應當依照《決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偽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或者票面額不重復計算。
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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