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病情不夠嚴重”拒絕理賠
3歲男童確診罕見疾病,急需救治,其母親投保的保險公司卻以“病情不夠嚴重”拒絕理賠。是合同條款“暗藏玄機”,還是理賠標準“模糊不清”?5月16日,張灣區法院近日審結了這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2021年3月,王女士為剛出生的兒子凱凱投保了一份“少兒兩全保險”,其中附加少兒重大疾病保險,每年3月8日交費,交費期間10年,保險期間30年,保險金額15萬元。
2024年3月,凱凱因“咳嗽5天、喘息1天”前往醫院就診,肝功能檢測異常。后通過基因檢測,發現與肝豆狀核變性臨床表現相關的罕見變異,醫院確診為肝豆狀核變性。
2024年9月,王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條款重大疾病的范圍約定,肝豆狀核變性必須同時符合5個條件,臨床表現同時包括進行性加劇的肢體震顫、肌強直、吞咽及發音困難和精神異常;角膜色素環;血清銅和血清銅藍蛋白同時降低,或尿銅增加;食管靜脈曲張;腹水。而凱凱的病情僅符合其中一個條件,未達到合同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不夠嚴重,拒絕理賠。
凱凱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醫療機構已經確診凱凱患有肝豆狀核變性,需長期依賴藥物治療,符合普通人通常理解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在已將肝豆狀核變性作為保險責任范圍的前提下,又通過釋義對理賠范圍進行限定,有損被保險人積極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此外,保險公司未針對這一限定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故該釋義條款不產生效力。
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保險金15萬元。
判決后,保險公司主動向凱凱母親賠付了全部保險金。
承辦法官提醒,購買保險的目的在于防范未知風險,而保險合同一般為格式條款,即由保險公司預先擬定,通常不會更改合同條款。因此投保人應審慎選擇險種,務必要仔細審查合同內容,對于減輕或者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更應認真審核,防止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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