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贈與女兒的財產,哥哥起訴能否撤回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趙永年與孫淑云是夫妻,育有兩子一女,分別為趙大偉、趙二剛和趙曉燕 。趙永年于 2008 年 6 月 5 日離世,此后孫淑云與子女共同生活 。
爭議財產: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號房屋,2003 年 12 月 19 日,孫淑云與甲公司簽訂合同購得,2005 年 11 月 23 日取得房產證,登記在孫淑云名下,屬于趙永年與孫淑云的夫妻共同財產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趙大偉、趙二剛):
請求確認孫淑云與趙曉燕在 2019 年 11 月 8 日簽訂的《贈與協議》無效;
要求二人配合將一號房屋恢復登記至孫淑云名下;
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理由是一號房屋為父母夫妻共同財產,父親去世后未析產,母親無權單獨處分;且母親與妹妹惡意串通,損害了自己的繼承權 。
被告抗辯:
趙曉燕:贈與協議是母親真實意愿,辦理手續時工作人員反復確認,母親清楚法律后果。因自己在拆遷中貢獻大,且盡到更多贍養義務,母親才自愿贈與,不存在惡意;還質疑母親如今要求撤銷贈與,是受兩位哥哥脅迫 。
孫淑云:要求撤銷贈與,將房屋改回自己名下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產權屬:一號房屋購于趙永年與孫淑云婚姻存續期間,趙永年去世后,房產未進行析產分割 。
贈與行為:2019 年 11 月 8 日,孫淑云與趙曉燕簽訂《贈與協議》,將自己在一號房屋中 50% 份額贈與趙曉燕,并完成產權變更登記,二人各占房屋 50% 份額 。
爭議焦點證據:趙大偉、趙二剛未提供母親與妹妹惡意串通的實質性證據;趙曉燕提供不動產登記流程記錄,證明母親辦理贈與手續時經過充分告知 。
案件分析
(一)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
根據物權行為理論中的分離原則,債權行為(贈與協議簽訂)與物權變動(房產過戶)相互獨立 。孫淑云即便無權處分屬于遺產部分的房產份額,也不必然導致贈與協議無效。趙大偉、趙二剛以無權處分為由主張協議無效,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惡意串通的認定標準
構成惡意串通需證明雙方主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利益的故意,且有相互勾結的行為 。趙曉燕接受母親贈與的自身份額,不存在主觀惡意,也未實際損害兩位哥哥對父親遺產部分的權利,因此該主張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
(三)贈與撤銷權的限制
雖然孫淑云提出撤銷贈與,但贈與已完成產權變更登記,若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法定撤銷情形(如嚴重侵害贈與人、未履行扶養義務等),難以隨意撤銷 。且本案中,孫淑云要求撤銷的原因不明確,法院未予支持 。
裁判結果
駁回趙大偉、趙二剛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贈與協議有效,一號房屋維持孫淑云與趙曉燕各占 50% 份額的登記狀態 。
案件啟示
(一)夫妻共同財產處分需謹慎
一方去世后,未析產的夫妻共同財產中包含遺產部分,在世一方單獨處分房產可能引發糾紛。建議及時辦理遺產繼承手續,明確產權歸屬 。
(二)贈與行為要規范透明
贈與房產時,盡量保留書面協議、辦理公證,確保贈與人意識清晰、意思表示真實。若涉及家庭共有財產,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三)主張權利靠證據說話
主張惡意串通等情形時,需提供聊天記錄、書面協議等實質性證據。僅憑主觀猜測,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四)提前規劃避免糾紛
通過遺囑、家庭協議等方式提前明確財產分配,既能減少家庭矛盾,也能保障財產按意愿傳承。必要時可咨詢專業律師,制定合法有效的財產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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