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保潔員墜亡因天臺護欄高度不夠被判賠19萬元
2025年3月26日,此前引起外界關注的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女保潔員墜亡案迎來二審判決,深圳中院審理認定,胡某某墜樓點的天臺欄桿高度不符合標準要求,醫院應該對事故承擔大約10%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醫院應賠償19萬元。
2022年11月,胡某某在香港大學深圳醫院7樓天臺墜亡,警方經調查排除了刑案。生前,胡某某與深圳市深華物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華物業公司”)簽訂勞務合同,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進入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從事保潔工作。
事發后,胡某某的家屬起訴深華物業公司以及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索賠共計197萬余元。一審法院判令深華物業公司、香港大學深圳醫院賠償 6 萬元。胡某某的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深圳中院二審認為,該墜樓事故并非發生在工作中,其雇主深華物業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一審認定賠償金額 6萬元,與醫院的過錯程度不相符,予以糾正。
值得注意的是,胡某某是自殺,還是意外墜亡,是此案的焦點問題。對此,深圳中院審理認為,公安機關對于胡某某墜樓是否出于自殺并沒有作出結論,也沒有其他的證據足以證明胡某某墜樓是自殺。胡某某攀爬欄桿可以出于多種原因,可能是獲得更好的看風景的高度,可能是想坐在欄桿頂部平面,可能是想撿東西,其攀爬的理由與墜樓的風險不成比例,反映的是胡某某對其墜樓的自身過錯程度,而不是胡某某自殺的證據。故本案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胡某某墜樓是自殺,應認定屬意外事故。
保潔員從醫院7樓天臺墜亡
胡某某出生于1967年,是河南上蔡縣人。胡某某的女兒董倩(化名)告訴澎湃新聞,他們家是農村的,家境較困難。早年,她的父親和母親在工地做工,后來年紀大了,干不了重體力活,于是一起做起了保潔。父母靠這份勤勞,支撐起了整個家庭,讓她和弟弟都讀上了大學。
2017年,胡某某和丈夫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進入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做保潔。后因家中有事,兩人一起回了老家兩年。2019年5月,兩人再次進入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從事保潔工作。
據董倩介紹,胡某某和丈夫是和深華物業公司簽訂合同,“一年一簽”,基本工資每月兩千多元,若加班多,可以拿到4000多元。
2022年11月2日19時許,胡某某在醫院工作期間從該院住院部 B 棟 7 層天臺墜樓身亡。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顯示,樓頂天臺有圍墻,在天臺的西南角有兩級臺階,第一級臺階高 43厘米,第二級臺階高 27厘米,在第二級臺階南側放有一部手機;第二級臺階距圍墻頂部78.5厘米,圍墻寬 40 厘米,臺階上方圍墻處有擦蹭痕跡,圍墻外側下方有一平臺,平臺寬 100厘米;起墜點未有相關安全提示。
事后,警方經調查作出認定,胡某某系高墜致多器官損傷死亡,不屬刑事案件。
董倩表示,事發前母親沒有任何異常,也未留下任何信息。因保潔員在醫院沒有休息的地方,母親只能到醫院的天臺休息,之前還給親人發過在醫院天臺上拍攝的照片。因此,家屬認為,由于沒有休息的地方,胡某某到天臺休息,天臺護欄高度不夠,不慎發生了意外。
澎湃新聞注意到,事發后,網絡有消息稱,胡某某疑和家人發生矛盾,選擇自殺。對此,董倩回應稱,這是謠言,事發前胡某某和家人沒有發生任何爭吵或矛盾,和大家的聊天都是正常的,而且事發后警方有介入調查,詢問了很多人,相關微信聊天記錄都可以佐證這一點。
一審:勞務公司和醫院被判賠償6萬
董倩表示,母親墜亡后,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稱他們沒有責任,只愿意補償喪葬費2萬元,并出于人道主義給予2萬元救濟。他們家屬認為醫院存在過錯,需要擔責,無法接受這樣的處理方案。
后來,胡某某的家屬起訴了深華物業公司和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索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97萬余元。
據判決書,胡某某家屬索賠的主要理由是,胡某某曾遭護士長苛責,醫院未為保潔員提供休息場所,導致胡某某選擇天臺休息,而天臺的護欄高度不夠,不符合標準。
對此,深華物業公司認為,案涉天臺并不屬于胡某某提供勞務的范圍,胡某某墜樓與其提供勞務不存在因果關系。
香港大學深圳醫院表示,胡某某墜樓點不是供人休息的地方,附近有成排的空調主機,開機時會排出大量的廢氣和熱量,也不適合人休息。而且,醫院的工作場所有茶水間、更衣室,在走道上有大量的座椅可以供任何人休息,不存在胡某某沒有休息之處,被迫到天臺休息的情形。醫院還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稱醫院的物業經過竣工驗收,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安全隱患。
深圳福田區法院一審認為,案卷材料中未有證據顯示醫院在胡某某工作過程中有超出工作內容的責罵、投訴等情形,亦未有證據顯示胡某某向醫院提出過調崗申請,胡某某家屬未提交充分證據材料證明胡某某系因工作原因而墜樓。
福田區法院表示,在無現場監控視頻,亦無公安機關認定的情況下,根據現有證據,胡某某墜樓存在兩種可能,一是自殺墜樓,若為自殺,現未有證據證明深華物業公司、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對此存在過錯,深華物業公司、香港大學深圳醫院不應承擔責任;二是意外墜樓,胡某某意外墜樓的可能性極小,但不能完全排除其可能性。根據以上分析,案涉墜樓點需翻越圍欄平臺并越過圍欄下方平臺才會導致墜樓,胡某某應當預見到翻越行為的危險性,相應后果主要應由其自行承擔;而胡某某起墜點圍欄高度離可踏部位為 78.5 厘米,醫院在此處未張貼有關安全提示,存在一定過錯,鑒于該過錯與胡某某墜樓之間因果關系微弱,法院酌情判令深華物業公司、香港大學深圳醫院賠償胡某某家屬6 萬元。
二審改判醫院賠償19萬元
胡某某的家屬不服一審判決,選擇上訴。
判決書顯示,二審中,深華物業公司表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則表示,醫院雖認為一審判決酌定賠償金額不甚妥當,但本著尊重生命,從人道主義原則出發,愿意給予上訴人該筆補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
深圳中院審理認為,本案系生命權糾紛,二審主要爭議焦點是事故是否發生在工作中,露臺欄桿是否符合安全標準,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是否構成侵權,一審認定的責任比例是否適當。
深圳中院表示,本案墜樓事故雖然發生在工作時間,但并非發生在工作地點,胡某某的工作地點在醫院住院部B棟6樓,工作內容為負責全科室內清潔,而事故發生在7樓露臺,7樓露臺并非胡某某的工作地點,胡某某負責的6樓全科室內清潔也與7樓露臺沒有關聯,故可以認定胡某某在7樓露臺墜樓的事故,與其工作缺乏緊密關聯,該墜樓事故,并非發生在工作中,其雇主深華物業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事故發生點的欄桿高度不符合標準。由于案涉的欄桿部位不符合安全標準,在露臺的人員容易從該點攀爬上欄桿頂部,也吸引露臺人員到該點臨空觀景或者做其他活動,故可以認定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欄桿與胡某某的墜樓具有因果關系,從而可以認定醫院的過錯與胡某某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系,醫院構成了侵權。
對于責任劃分問題,深圳中院審理認為,如果是胡某某自殺,則醫院不承擔責任。人的本性均是愛惜生命,故死亡事件發生時,應推定并非出于自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本案公安機關對于墜樓是否出于自殺并沒有作出結論,也沒有其他的證據足以證明胡某某的墜樓是自殺。胡某某攀爬欄桿可以出于多種原因,可能是獲得更好的看風景的高度,可能是想坐在欄桿頂部平面,可能是想撿東西,其攀爬的理由與墜樓的風險不成比例,反映的是胡某某對其墜樓的自身過錯程度,而不是胡某某自殺的證據。故本案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胡某某墜樓是自殺,應認定屬意外事故。
胡某某是成年人,知道其所處的7樓露臺的高度,也清楚攀爬的危險性,其是最后控制危險的人,但其選擇攀爬,故對墜樓的發生有絕大部分的過錯。對比胡某某的過錯,致墜樓事故的發生,醫院的過錯較輕微,大約在10%。一審認定賠償金額為6萬元,與醫院的過錯程度不相符,予以糾正。法院酌定香港大學深圳醫院應賠償胡某某家屬19 萬元。
董倩表示,對于二審判決結果,家屬并不是很滿意。他們希望通過這個案例,公眾可以更多關注保潔員等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的保障問題,防止類似的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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