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500萬元虧損近400萬元 法院判管理人全賠
投資人出資500萬元認購證券投資基金,最終僅贖回105萬元,因認為基金管理人推薦基金時違反了適當性義務,同時在合同履行中違反了約定的止損性義務,投資人將對方告上法庭。日前,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令基金管理人賠償投資人損失395萬元,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據悉,這也是該院判決的首例因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向金融消費者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案件。
投資500萬元認購基金,僅贖回105萬元
2015年12月,陸女士與某資產公司、某證券公司簽訂一份《基金合同》,約定陸女士作為基金投資人認購某款證券投資基金,認購金額為500萬元,該基金由資產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證券公司擔任基金托管人。合同約定基金份額凈值跌破止損線時,基金管理人負有及時以市價將可出售的資產全部變現等義務。
該合同履行中,因基金凈值不斷下降,三方經協商于2019年12月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重新確認了基金的止損線,并約定基金份額凈值不高于止損線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資金進行變現并發布清盤公告進入清算程序。
2021年,陸女士經查詢發現該基金在2020年12月31日跌破合同約定的止損線,其后持續跌破止損線。2022年6月,陸女士向資產公司與證券公司發送要求贖回基金份額的通知書以及賠償損失的律師函。2022年10月,陸女士收到基金贖回款105萬元。
投資人起訴索賠,基金管理人辯稱無責
崩潰的陸女士認為資產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在向其推薦該款基金產品時沒有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也未對該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進行劃分,未對該產品是否適格其進行評估,違反了適當性義務。她還認為對方同時違反了合同約定的在基金跌破止損線時及時變現的止損性義務。
因此,陸女士起訴要求資產公司賠償投資本金差額損失395萬元。
該案審理過程中資產公司辯稱,陸女士所購基金為私募基金,在簽訂合同時已經要求陸女士簽署了風險揭示書、合格投資者承諾書,且簽署該合同時私募基金剛開始規范。
資產公司認為,要求其在簽訂合同時就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與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不具有可操作性,故其作為基金管理人已經盡到適當性義務。
法院:違反適當性義務和止損性義務應全賠
錫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資產公司在向陸女士推薦該款基金時違反了適當性義務,在合同履行中違反了合同約定的止損性義務,應當向陸女士賠償損失。
所謂適當性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信托理財產品、券商集合理財計劃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
而在本案中,資產公司與陸女士簽訂案涉基金合同時,相關具體規定雖未正式出臺,但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已經對投資者應當履行的適當性義務進行明確,即資產公司向客戶推介產品時應當基于誠信原則履行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并保證兩者相匹配的注意義務。但資產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對相關信息予以了解評估,僅要求陸女士簽署了相應的風險揭示書與承諾書不能認定為已經履行了適當性義務。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資產公司向陸女士賠償損失395萬元。資產公司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介紹,基于金融交易的復雜性與專業性,在引發訴訟時通過將是否履行上述義務的舉證責任分配給金融機構的方式,以實現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法官同時提醒,但作為投資者也應當看到高收益的另一面必然伴隨高風險,在選擇投資項目時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的抗風險能力與認知水平。??
??
上海煊宏律師事務所——為您提供定制法律解決方案
律師經驗:刑事律師擁有刑事訴訟26年的豐富經驗
全國客服熱線:189164692854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離婚糾紛,勞動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合同糾紛經驗豐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