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13歲女生長期遭霸凌跳樓自殺:霸凌者和學校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2024年3月24日福建泉州晉江靈水中學一13歲女生長期因長期被同學霸凌無法忍受,在給家長發消息后跳樓身亡。事后女學生的母親才得知女兒長期在學校不止被一個人被霸凌、且多次給霸凌者轉賬共計1200元。女學生母親要求學校給其一個說法!根據網上視頻顯示,該女生在給媽媽的消息中表示:無法忍受霸凌自己的人每天過得這么開心,同時也跟媽媽說下輩子還做媽媽的女兒。
家人表示去學校討說法時學校不出面,無人管此事。而派出所工作人員稱一直都有人在處理此事。這樣的悲劇讓人心痛,尤其是自殺女孩生前給媽媽發送的最后一條信息更是讓人覺得萬分惋惜。
倘若該女孩確實因長期遭霸凌而無法忍受才自殺,那霸凌者和學校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呢?如果要的話,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1. 霸凌者及其監護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首先,霸凌者及其監護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在前述案件中,若能證明霸凌者對自殺女生長期存在霸凌行為,比如毆打、辱罵、網絡暴力等,進而造成了自殺女生不堪其擾、精神脆弱乃至于精神障礙的,則霸凌者對于自殺女生的自殺行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另外,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述案件中霸凌女生絕一般屬于該范疇,因而其監護人需要代為承擔侵權責任。
2. 霸凌者絕大概率上不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其次,霸凌者絕大概率上不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此外,根據刑法規定,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經最高檢核準追究其刑事責任。
前述案件中,自殺女生為13歲,其同學大概率與其年紀相仿。那么,一方面,若是其存在普通的毆打等霸凌行為,由于其未滿14周歲進而無需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另一方面,霸凌者的長期霸凌行為絕大概率上也沒有達到故意傷害乃至于故意殺人的程度,進而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3. 學校若存在失職也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學校是學生學習、生活的重要場所,在學孩子的絕大多數時間都花在學校之中,學校對于學生具有教育、管理職責。在前述案件中,若自殺女生確實受到同學的長期霸凌,那么學校、老師等對此就存在監管過失。若是該自殺女生在被霸凌后曾有報告老師的行為或者是有明顯異常行為的情況下,學校、老師的監管過失就更加突出。在此基礎之上,學校就需要為自己的監管過失負責,要對被霸凌女生的自殺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總的來說,校園霸凌是一個沉重而又重要的議題。社會各界應當對校園霸凌現象有充分的關注和關心,學校、監管部門及家長都要為減少乃至于杜絕校園霸凌事件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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