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撿14萬項鏈后丟棄被判賠4.5萬
撿到他人遺失物后又隨意丟棄,拾得人需要對此負責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同時,拾得人對遺失物負有保管義務。日常生活中,有時會出現拾得人對遺失物存在誤解,隨意丟棄遺失物,從而引發糾紛的情況。2月21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閔行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一起因拾得他人貴重項鏈后隨意丟棄引發的返還原物糾紛。
14萬元品牌定制項鏈丟失后被人拾得
上海閔行法院介紹,2022年8月4日,原告賈某購入某品牌定制項鏈一條,價值142400元。2023年10月5日6時39分,賈某及其朋友一行人在經過某商場3樓扶梯平臺時,其所佩戴的定制項鏈掉落在扶梯口處。當日6時56分,被告林某及其女友途經3樓扶梯平臺,發現遺落在原地的項鏈,隨即撿走,二人邊查看邊帶離現場。賈某發現項鏈遺失后,便至派出所報案。后因調解無效,賈某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林某及其女友返還其項鏈。
原告訴稱:根據在派出所的詢問筆錄所載,被告稱“看到項鏈是黃色的,以為是黃金的,就隨手裝在口袋里帶走了”“2023年10月5日凌晨被我撿回家了”。可見被告認可拾得原告遺失項鏈的事實。現被告在拾得原告遺失項鏈后,又以已經丟棄為由,拒不返還,已經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要求被告返還原物,若不能返還,則需照價賠償。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請,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理由:一、被告撿到該項鏈后以為不值錢,后扔在了小區草坪,但目前無法證明項鏈后又被誰撿走。二、根據原告庭審陳述,其通過國內買手委托國外第三方購買,但沒有相應產品合格證書及材質證書,故原告不能證明案涉項鏈為原告所述品牌,不認可原告主張的項鏈價值。就算項鏈原價,在2022年購入案涉項鏈,2023年丟失時已經過了1年2個月之久,存在折舊,且案涉品牌價格不穩定,波動較大。現被告愿意出于人道主義補償原告1萬元。
爭議焦點
上海閔行法院經審理涉案事實和雙方證據,認為該案有以下兩個爭議焦點。
其一,被告拾得項鏈后丟棄,是否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在拾得項鏈后,本應返還權利人或送交有關部門并妥善保管,但被告私自將該項鏈帶至家中,并自認已將項鏈丟棄在小區草坪。現有證據證明被告拾得項鏈后未妥善保管導致案涉項鏈滅失,被告對此存在重大過失。因此,被告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在無法返還原物的情況下,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折價賠償責任。
其二,原告丟失項鏈的損失如何確定?
法院表示,原告提供的關于案涉項鏈價值的微信聊天記錄、照片、轉賬記錄等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并達到民事訴訟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原告為購買該項鏈花費了142400元。但考慮到案涉物品系定制品,從國外代購,存在代購費用支出,且原告已佩戴一年有余,亦存在折舊。
最終,法院綜合全案事實、結合雙方證據,酌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損失45000元。后,原告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釋法
拾得遺失物究竟能否歸自己所有?拒不返還有何法律后果呢?
本案主審法官張鑫介紹,法律上的“遺失物”系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導致遺落他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應當返還失主,若不予歸還,則是一種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由此可見,拾金不昧不僅是傳統美德,更是法律義務。因此,對于拾得的物品,除非失主自認放棄,或者根據生活常理可認定為無主物,否則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權。
根據民法典,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刑事責任的角度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拒不歸還的,視財產價值可能會涉嫌構成侵占罪。因此,法律賦予拾得人保管、及時通知、返還或送交的義務。
拾金不昧既是美德,也是法定義務。拾得人拒不交還遺失物是一種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失主所有權的侵害,應向失主返還原物或者給予賠償。
法官提醒,如果市民朋友在日常生活中發現了他人遺忘的較為貴重的物品,應當及時提交給場所管理員或者是公安機關,如確有客觀原因無法及時提交的,也請盡到謹慎保管義務,切勿貪圖小利,以免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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