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3)蘇0213民初2433號
原告:萬XX,男,1983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證號 碼32052019831015021X, 漢族,住江蘇省XX市xx新XX區XX幢。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發,上海煊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越昕,上海煊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無錫XXX文化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XX路XX號XX層 XX單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1458XXXX6XX。
法定代表人:凌XX,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XX,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XXX研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XXX路1577弄15- 16號243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XXX06XXXYXXXP。
法定代表人:凌XX,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X,上海市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萬XX與無錫XXX文化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無錫XXX公司)、上海XXX研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 海XXX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家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越昕,被告無錫XXX公司、上海XXX公司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君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 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一簽訂的《考研之家高端服務協議》;
2.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還課時費54900元;
3.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1600元;
4. 判令被告二對于訴請二、訴請三承擔連帶責任;
5. 被告承擔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21年9月3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考研之家高端服務協議》,約定原告參加農碩定向VIP班,由被告一為原告提供考研考前輔導課程,收費58000元,同時約定若 參加全國聯考達到國家分數線卻不被院校錄取,退還課程費100%。后原告依約繳納了全部費用58000元,被告二出具了收款收據。后原告聽課時長達標且未缺勤,參加全國聯考后,達到國家線,進入北京農學院經濟管理學院研究生復試,但最終未被錄取。原告要求被告一退款,但被告一僅在2022年9月通過被告二賬戶退還3100元,后未再退款,被告一違反退款約定,該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應該適用合同第五章第一條的約定承擔合同價款20%的違約金。另,根據被告二開具收據、退還部分課程費的行為,原告認為兩被告存在財產混同、人格混同的情形,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無錫XXX公司辯稱,被告一不存在違約行為,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原告重新考研,繼續為原告提供考研輔導服務。根據合同約定,原告需要聽完所有課程并滿足出勤,如果缺勤 時長達15%,被告可以解除合同不退費,而原告并未聽完所有課程且缺勤時長達到15%,被告一已履行完考研輔導義務,不同意退還課時費、支付違約金。
被告上海XXX公司辯稱,兩被告是同一個法定代表人,但 是是兩個獨立的機構,不存在混同,為了方便才用上海XXX公司開收據并退費,不同意承擔連帶責任。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3日,無錫XXX公司(甲方)與 萬XX(乙方)簽訂《考研之家高端服務協議》,協議約定:“乙 方選擇參加服務為考輔農碩定向VIP 班,參加時間2021 年 9 月5日,費用為58000元,未被錄取的解決辦法為當年不被任 何院校錄取且符合協議約定,按此合同約定比例退還當年所繳 納的費用或參加重修服務(調劑到其他院校錄取同樣視為被錄 取)。協議第四章第二條約定:為保證輔導效果,乙方須嚴格按 照雙方既定的輔導計劃進行,不得無故缺席和中途放棄,甲方 有權要求乙方必須遵守如下約定:(1)若乙方缺勤輔導時長超 出其應參加輔導總時長的15%,或因自身原因無法按照輔導計 劃進行部門時段輔導的,視為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次協議并 不退還任何費用,但可以為乙方提供免費重修一年的機會;乙方缺勤或者請假的輔導服務,甲方不再重新安排輔導服務,乙方需自行登錄甲方網站進行回看。(2)乙方必須參加甲方組織 的輔導,并且參加當年全國聯考且保證成績真實有效,滿足出 勤和國家最低分數線要求,按協議約定條款退還當年所繳納費用:達到國家分數線,不被院校錄取,退還比例為課程費用的 100%。……”協議第五章第一條約定:“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者終止本協議。違約方需向守約方支 付本協議約定費用的20%作為違約金。”第六章第二條約定: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2022年學校公布錄 取名單之日終止。”合同簽訂當日,萬XX支付全部費用58000元,上海XXX公司向萬XX開具收據。后,萬XX參加全國聯考,成績為265分,進入2022年北京農學院經濟管理學院研究 生復試,但最終未通過復試。萬XX向無錫XXX公司提出按照 100%比例退款要求,2021 年9月7日上海XXX公司向萬XX轉 賬支付退款3100元,并附言“無錫中心農碩學員萬XX的退費申請”。
以上事實,有《考研之家高端服務協議》、支付憑證、收據、復試名單、研究生擬錄取名單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萬XX與無錫XXX公司簽訂的《考研之家高端 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萬XX考研成績通過國家線并進入復試,但未被任何院校錄取, 無錫XXX公司應依照協議的約定履行退款義務,其辯稱萬XX 未滿足合同約定的出勤要求、未參加完輔導課程,因其未提供 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無錫XXX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向 萬XX退還全部課程費,現其僅退還3100元,還需退還54900 元。萬XX稱兩被告財產混同、人格混同,要求上海XXX公司 承擔連帶責任,本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兩被告 存在財產混同、人格混同的情形,對萬XX要求上海XXX公司 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據協議第六章第 二條的約定,協議自2022年錄取名單公布之日終止,故案涉協 議已終止,萬XX訴請解除案涉協議,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 支持。萬XX按照協議第五章第一條的約定主張違約金,本院 認為,雙方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且終止,不存在單方擅自解除 或終止協議的情況,萬XX主張的違約金無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無錫XXX文化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退還萬XX54900元。
二 、駁回萬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731.5元(已由萬XX預交),由無 錫XXX文化咨詢有限公司負擔603.9元、萬XX負擔127.6 元,無錫XXX文化咨詢有限公司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萬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
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審判員 錢麗麗
2023年5月9日
法官助理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