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撤柜后該給員工賠償的具體金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公司撤柜后,兩方因此解除勞動關系的,那么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那么需要在此基礎上,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薪水;
2、如果雙方當事人認可公司安排其它工作,而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那么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過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薪水后,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薪水后,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得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限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訓練或者調整工作職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招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量,未能就變換勞動合同內容達到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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