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盜竊名表獲刑12年罰金12萬
酒店公寓保潔員梁某盜竊客人保險柜內多塊名表,銷贓獲利66萬元。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梁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金人民幣12萬元。
2024年4月,梁某為實施盜竊,應聘擔任某酒店公寓保潔員,利用公寓保潔員擁有打掃樓層門禁卡這一工作便利,在酒店內進行深入踩點,發現該酒店各個樓層的保險箱可以使用同一把鑰匙打開。與此同時,梁某安排其同鄉打工人員到酒店入住,將該入住房間內的保險箱鎖芯撬走,用于配備保險箱鑰匙。
2024年5月20日13時許,梁某使用手中的門禁卡進入已經預先踩點的公寓房間內,用配備的保險箱鑰匙將張先生存放在保險箱中的多塊名表竊走。次日,梁某攜帶盜竊的名表逃回四川老家,隨后將其中一塊江詩丹頓手表和一塊百達翡麗手表賣給一家奢侈品二手公司予以銷贓,分別獲利15萬元和51萬元。2024年6月3日,梁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曾因應聘酒店保潔員盜竊酒店客人財物而被判刑,此次又盜竊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被告人梁某自愿認罪認罰,部分物品起獲在案,部分錢款凍結在案,法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理,依法判處梁某有期徒刑12年,罰金人民幣12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犯罪分子,有組織有預謀,團伙作案、預先踩點、鎖定對象,利用酒店公寓的管理漏洞,竊取酒店客人的財物,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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