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狗追撞樹身亡,狗主人擔責嗎?
上海松江,男子騎電動車出行時因被沒有拴繩的狗追,導致撞上路邊的樹,當場死亡。可家屬告上法庭時,法院卻只判定狗主人只承擔20%的責任。
男子許某與徐某各自攜帶一條寵物狗,騎電動車出門。
當時兩個人都各自把自己養(yǎng)的寵物狗放在踏板處,且均未提前做好安全固定措施。
17時53分,許某突然加速超越徐某后,徐某車上的狗見狀,突然從電動車的踏板處,跳了下來,并一直在追趕許某所騎的電動車。許某發(fā)現(xiàn)后,不時往后看。
可萬萬沒想到的是,許某顧著看后方,導致電動車撞上了路邊的樹木,當場死亡。
后經交警確認,事發(fā)時,許某的車速為37公里每小時,屬于超速駕駛電動車。
案發(fā)后,許某家屬認為,如果徐某所飼養(yǎng)的狗不去追許某,許某就不會發(fā)生意外,所以狗主人徐某應當為此承擔全部責任。
民法典第1245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但徐某卻認為,狗去追許某不是為了咬人,而且,狗也追不上許某。許某是自己沒有盡到謹慎注意駕駛義務并超速駕駛,才會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主要責任在于許某。
那么法院最終是怎么判的呢?
首先,大家要先明白一點。許某是單車交通事故,所以只能以寵物狗的主人徐某存在過錯,且其過錯行為與許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為由,要求徐某為此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規(guī)定,過錯行為造成他人民事?lián)p害的,行為人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其次,騎電動車出行時,不得羍引動物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因此,徐某與許某在未做足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將寵物狗放在踏板上,均在一定的過錯行為。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21條明確規(guī)定,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的規(guī)定和下列規(guī)定:
(九)不得實施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十)不得牽引動物,不得拖掛載人載物等裝置;在這一點上,雙方都存在過錯的。
所以法院在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要看雙方的過錯責任來酌情劃分雙方的責任比例。
民法典第1173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最后,法院認為,許某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理由以下:
第一,許某作為電動車的駕駛員,應當要謹慎駕駛,注意前方的路況,可許某在騎行的過程中,卻多次往后看,存在過錯。
第二,超速駕駛是屬于違法行為,亦屬于過錯行為,而且,超速騎車直接影響撞擊力度,這是造成許某死亡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是許某超速騎行并超越徐某的電動車后,徐某車上的狗才跳車追趕的。第四,家屬不能舉證證明寵物狗能夠對許某產生非常緊迫的危害性,應承擔后果。
綜上,法院判決許某承擔80%的過錯責任,狗主人徐某承擔20%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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