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貓絆倒獲賠24萬
上海法院判罰:投喂者已支付4.8萬賠款 球館方仍未履行賠償
12月5日,記者從“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案”事件被告肖某某代理律師處獲悉,目前,該案再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而肖某某這邊作為投喂者,已經支付了4.8萬元賠償款,但被告羽毛球館所屬體育用品公司(羽毛球館經營者)仍未履行大部分賠償款。
案件時間線
經歷一審、再審,法院判決投喂者賠償4.8萬
此前,封面新聞曾報道,2023年4月20日,原告吳某某在上海宏博羽毛球館打羽毛球時,落地踩到貓肚子摔倒受傷,被診斷為右雙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之后,吳某某將羽毛球館所屬公司和流浪貓投喂者肖某某訴至法院。
上海閔行法院庭審
2024年2月2日,上海閔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肖某某賠償吳某某24萬余元,羽毛球館所屬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其中,這24萬余元賠償金主要構成為:賠償原告醫療費46550.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0元、營養費4200元、護理費6300元、殘疾賠償金16806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2850元、律師費6000元,共計240198.20元;被告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上述第一項被告肖某某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某追償。
3月27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表示上述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6月5日,該案再審開庭。
2024年7月24日上午,閔行法院再審宣判,法院認定羽毛球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80%賠償責任,即19.2萬余元,肖某某雖然不是流浪貓的飼養者,但作為羽毛球教練應認知到在球館附近投喂流浪貓可能帶來的風險,應承擔20%賠償責任,即4.8萬元。吳某某對事故發生并無過錯。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再審判決
爭議焦點
投喂流浪貓是否算“喂養”?
記者注意到,再審中,就吳某某是否因涉案貓受傷,肖某某與涉案貓是否構成飼養關系及相關侵權責任如何承擔等爭議問題,各方當事人在法庭主持下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充分發表了意見。
在庭審過程中,吳某某提出,體育用品公司作為羽毛球館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肖某某是羽毛球館工作人員,同時也是貓的飼養人,應對其所受351,062.72元損失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而體育用品公司認為,吳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在打球過程中因踩到貓受傷。自己已經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鑒于羽毛球運動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吳某某在打羽毛球過程中受傷應當風險自擔。
投喂者肖某某則認為,自己雖有投喂流浪貓的行為,但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體育用品公司未及時維修,未盡到經營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由體育用品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回應
體育用品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該案主審法官認為,吳某某主張其因踩到貓而受傷具有高度蓋然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所提出的事實主張,人民法院審查其所提供的證據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以及其他相關事實,綜合認定其主張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的,可依法確認該事實主張成立。審理中,吳某某在事發后就其打球踩貓受傷而與羽毛球館的溝通、就醫、報警等相關行為和陳述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吳某某申請出庭的兩名證人在原審及再審庭審中,均證明吳某某系因踩到貓受傷。結合在案證據、證人證言及各方當事人關于事發具體過程的陳述,根據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相關標準,認定吳某某系在打羽毛球過程中因踩到貓受傷這一事實主張具有高度蓋然性,進而認定其事實主張成立。
肖某某是否系涉案貓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法官認為,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構成要件:關心照料+排他性支配和控制,法律意義上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應具備對動物進行實際飼養等關心照料行為以及對動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這兩個構成要件。根據在案證據,雖然肖某某有購置貓糧、在相對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貓、為涉案貓起名等行為,但是,從對涉案貓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角度來看,肖某某投喂涉案貓的地點在球館東門外的廁所門口附近,屬于開放式公共空間,并未實現對涉案貓的獨占性支配;此外,肖某某對于涉案貓何時來去,去向何處等行動軌跡和活動范圍并未管控,故肖某某并不能因投喂等行為而被認定為涉案貓的飼養人或管理人。
該案中,體育用品公司作為羽毛球場館的經營者、管理者,在發現有教練投喂貓的情況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在貓進入球館后,未能及時發現也未及時予以驅離,導致損害的發生。綜上,體育用品公司對于吳某某的損害后果發生系主要原因,并具有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肖某某作為體育用品公司的羽毛球教練,應當知曉羽毛球場館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緊鄰球館東門的區域投喂涉案貓,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涉案貓的生活行動習慣,增加了涉案貓進入球館的風險,且涉案貓進入球館,給球館內的正常羽毛球運動增加了異常風險,其對吳某某的損害發生亦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于吳某某受傷是否適用自甘風險的問題,羽毛球運動雖具有一定的激烈性、對抗性,但本案吳某某的受傷并非源于運動本身的沖撞,而是涉案貓突然竄入場地導致,已超出了吳某某的合理注意范圍。據此,體育用品公司主張吳某某對自身損害應適用自甘風險的意見,難以成立。同時,體育用品公司和肖某某也未舉證證明吳某某對其自身受傷存在其他過錯,故吳某某對其自身損害不應承擔責任。
當事人回應
已支付4.8萬元賠償 球館一方仍未履行賠償
12月5日,被告肖某某代理律師劉琨告訴記者,該案再審判決后,原被告三方均未上訴,該案再審判決已經生效,“各方都沒有上訴,今年10月份的時候,小肖這邊就把賠償款都付給法院了,這邊已經履行完畢了,球館這邊賠償可能一直沒履行。”
而在一段由劉琨律師和被告肖某某拍攝的一段視頻中,肖某某表示,4.8萬元的賠償,是自己可以通過自身努力能夠承擔的,在經過反復考慮之后,他并沒有選擇上訴,現在已經把賠償款交給了法院,案件已經圓滿解決。“現在我已經回到了家鄉,繼續從事羽毛球教育,非常熱愛和珍惜現在的工作和生活,以后遇見需要幫助的小動物,還是會堅持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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