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睡覺1小時被開除起訴獲賠35萬
員工上班睡覺一小時被開除!法院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35萬余元
張某是泰興一家化工公司的員工,工作已經有20年了。2024年前段時間,因為在上班的時候,睡了一個小時的覺,被單位辭退,張某認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違法,于是起訴到了法院。今天,泰興市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的詳細情況。
張某是公司一部門經理,事發前一天,因為開車到半夜,第二天上班的時候,張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個小時的覺,半個月后,公司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給張某制作《面談表》一份,載明“張某上班時困乏導致睡崗行為。”張某在該面談表上簽字確認。公司工作人員在微信上還詢問:“張經理,您當天大概睡了多久?”“差不多一小時多點吧。”張某回復到。后來,公司工作人員向本公司工會委員會征求意見后,工會出具《關于解除張某勞動合同通知的審批函》,同意以張某在上班期間睡崗,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同日,公司向張某出具《解除勞動該合同通知書》一份,載明:“張某同志:你于2004年入司,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因你上班期間睡崗,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第二章第三條第一款關于紀律的零容忍規定。經與工會協商同意,決定解除你與本公司的勞動合同,此后你與本公司將無任何勞動關系。”
張某認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違法,于是,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查明,張某確實存在違紀行為,但從其管理崗位特性及此次睡崗行為的嚴重程度來看,睡崗1小時并未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極壞影響。用人單位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以勞動者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發生為前提,并且該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從張某違紀行為的動機、次數、后果、影響、損失等幾個方面考量,張某違紀行為具有偶發性,且客觀上并未對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不宜認定為“嚴重”,且張某入職公司20年,并多次被評優評先并晉升加薪,公司僅因其一次違反公司內部《員工手冊》規定,就以較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顯然不具備合理性,同時,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其《員工手冊》中的相關規定系經過民主程序制定。
最終,法院認定,公司解除與張某勞動關系違法,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賠償金3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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