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20多歲的男子與14歲女孩聚眾淫亂,已釋放未批捕
在駐馬店市新蔡縣的一所鄉鎮初中宿舍樓內,發生了一起涉及未成年女孩的不當行為事件。據悉,當晚,兩名分別為14歲和13歲的未成年女孩可心和小麗,被三名成年男性接走。隨后,可心與兩名二十多歲的男子發生了關系。
據可心陳述,她表示此次行為并非出于自愿。她提到,自己在校期間曾遭受欺負,因此相信了這些男子能夠幫忙擺平問題。事件發生后,當地警方初步認定該案為“聚眾淫亂”,但隨后又將定性修改為“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
目前,涉案的成年男子在羈押期滿后已被釋放。檢方未對此案進行批捕,主要原因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然而,警方并未放棄對此案的追查,已向市檢察院提請復核。縣檢察院表示,待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后,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再次報捕。
一、我國未成年犯罪有哪些?
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十六周歲,即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罪名包含八個暴力性犯罪,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
具體又依據行為人的年齡進行了進一步的定罪量刑:
已滿十四周歲但未滿十六周歲的人,若犯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罪行,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但未滿十四周歲的人,若犯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且導致他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極其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亦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法律規定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以體現對未成年人的教育與保護原則。
對于因不滿十六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責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管教,以糾正其不良行為。在必要時,將依法對其進行專門的矯治教育,以幫助其回歸正軌,避免再次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涉案人員犯罪行為
案件中兩名涉案男子先后以“聚眾淫亂罪”和“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指控,那這兩項罪名有何區別呢?
這兩個罪在《刑法》第三百零一條中進行具體規定,就行為要件來看,后者是前者的加重情形,法律將其特定為一個新罪名。
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來分析,兩個罪名的定罪標準有所區別。
聚眾淫亂案的立案標準是“三人以上”+“三次以上”,而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的立案標準是“引誘未成年參加”+“三人以上”,沒有前罪在次數上的要求,即只要引誘未成年人參加,及時是初犯也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一條[聚眾淫亂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三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二條[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二款)]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是否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現在案件仍在調查中,并不清楚具體事實細節,以及另一十三歲幼女的情況。如果另一十三歲幼女也被迫參與其中,或與另一成年男子發生關系。或者案發時可心其實未滿十四周歲,那么行為人或許涉嫌強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明文規定,對于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實施強奸婦女的行為,將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若涉及奸淫未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行為,則依強奸罪論處,并將依法從重予以處罰。
二人以上輪奸的,更是該罪的加重情節。
如果涉案男子涉嫌強奸行為,那么二人很可能會涉嫌數罪并罰的結果。
案件中,案件受害人可心前后陳述不一致,且目前未有其他證據公布,受害人是否是被迫目前尚未可知,是否成立強奸罪無法下定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案件事實符合該項情況,那么行為人則不會以強奸罪被指控。
就目前官方給出的信息,案件僅就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在偵察,并未有消息稱行為人除“引誘未承認聚眾淫亂罪”外還涉嫌強奸或其他罪名。
四、未成年人保護
近年來,未成年犯罪事件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鑒于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和社會經驗相對有限,其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較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因此,我國在法律層面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給予了極高的重視,對待未成年犯罪問題亦持極為審慎的態度。
為確保未成年人能在健康、安全的環境中茁壯成長,我國從法律層面為未成年人構筑了一道堅實的保護屏障。
在未成年受到侵害的問題處理上,各國法律都是從重嚴懲,我國更是對侵害未成年的犯罪零容忍,在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盡可能的降低不法侵害對其身心的不良影響,保護其身心的健康成長。
在處理未成年犯罪問題,應始終秉持審慎、教育的原則,同樣旨在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的限度內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促進其健康成長。
聚眾淫亂罪的法律規定
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聚眾,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從事淫亂活動。淫亂行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還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欲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交、雞奸等行為。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聚眾淫亂罪】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款是關于聚眾淫亂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聚眾淫亂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行為。這里所說的“聚眾”,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糾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淫亂活動。在男女性別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還可以是男女混雜多人。
所謂“淫亂活動”,主要是指性交行為,即群奸群宿。根據本款規定,聚眾淫亂犯罪,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淫亂犯罪中起策劃、組織、指揮、糾集作用的為首分子;“多次參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參加聚眾淫亂的。對偶爾參加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必要的治安處罰,不宜定罪處刑。
聚眾淫亂的定罪標準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號)
第四十一條[聚眾淫亂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組織、策劃、指揮三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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