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同時還侵犯國家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危險對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現為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投放危險物質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
(二)客觀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非法制造”是指除了國家指定的科研、教學、生產單位依法研制上述物質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制造這些物質的行為。既保護合法研制的正常進行,又要嚴加管理,以防止恐怖組織和個人非法制造和利用這類物質用于從事恐怖犯罪活動,這也是我們司法實踐中處理這類案件時應當掌握的一項基本原則。“非法買賣”是指除了國家指定的有關單位和部門,為了科研、生產、防疫等工作的需要而購進或賣出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買賣這類物質的行為。由于這類物質的研制和生產是需要一定的科學方法和設備的,是一般單位和個人無法輕易做到的。
(三)主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買賣、運輸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四)主觀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而非法買賣、運輸,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的為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認定
(一)罪與非罪
雖然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并非一經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于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論處。應當指出的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看其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這是考慮到有的毒害性物質涉及范圍很廣,如日常生活中民間使用相當廣泛的滅鼠藥等。實踐中,未經批準少量制造用以滅鼠雖屬非法,但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其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適用《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處理??紤]到有的毒害性物質范圍很廣,如日常生活中民間使用相當廣泛的老鼠藥等。不具備制造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少量制造用以滅鼠雖屬非法,但也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一定要定罪處罰??蛇m用《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處理。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區分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等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主觀方面不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主觀上表現為故意犯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取得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資格的人或單位,主觀上表現為過失犯罪。如醫療、科研教學和生產廠家,如果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不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而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第三百三十一條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與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界限
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兩者在客觀行為方式及行為對象上有相似之處,但也有明顯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管理制度;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對外貿易管制。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的行為,其中的買賣、運輸、郵寄必須是在境內非法買賣、運輸、郵寄上述物品;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出國(邊)境的行為。為走私而違反我國的對外貿易管制,逃避海關監管或邊防檢查,非法運輸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進出國(邊)境的,則構成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
(3)主觀故意不同。如果明知是走私進口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而直接向走私人購買,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購買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進行走私出口而賣給走私人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在內海、領海收購、販賣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沒有合法證明的,則不構成本罪,應以走私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論處。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公通字[2008]36號)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