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的概念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是指實施以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為之,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四)客觀要件
本罪是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
1、編寫、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散發、播放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
2、設計、生產、制作、銷售、租賃、運輸、托運、寄遞、散發、展示帶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標識、標志、服飾、旗幟、徽章、器物、紀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等登載、張貼、復制、發送、播放,演示載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
4、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合、網絡應用服務的建立、開辦、經營、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散布、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后仍允許或者放任他人發布的;
5、利用教經、講經、解經、學經、婚禮、葬禮、紀念、聚會和文體活動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
6、其他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的量刑標準
以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的立案標準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的規定,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1.編寫、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散發、播放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
2.設計、生產、制作、銷售、租賃、運輸、托運、寄遞、散發、展示帶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標識、標志、服飾、旗幟、徽章、器物、紀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等登載、張貼、復制、發送、播放,演示載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
4.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合、網絡應用服務的建立、開辦、經營、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散布、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后仍允許或者放任他人發布的;
5.利用教經、講經、解經、學經、婚禮、葬禮、紀念、聚會和文體活動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
6.其他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四項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的規定,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1.編寫、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散發、播放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
2.設計、生產、制作、銷售、租賃、運輸、托運、寄遞、散發、展示帶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標識、標志、服飾、旗幟、徽章、器物、紀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等登載、張貼、復制、發送、播放、演示載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
4.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合、網絡應用服務的建立、所辦、經菅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散布、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后仍允許或者放任他人發布的;
5.利用教經、講經、解經、學經、婚禮、葬禮、紀念、聚會和文體活動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
6.其他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