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人的權利與義務
1.表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權利。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受遺贈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喪失受遺贈權。
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喪失受遺贈權及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2.要求遺囑執行人按遺囑的指定給付遺囑財產的權利。
3.當受遺人遺贈權遭受非法侵害時,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予保護的權利。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遺贈附有義務的,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則應當償還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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