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侵權誰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符合什么條件的人屬于未成年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十八歲以下的人屬于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傷害,如果其自身有財產,其自身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2條之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
第三、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傷害,其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2條之規(guī)定,及我國《民法通則》第133之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除外。
第三、未成年人是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給他人造成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法規(guī)依據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9條之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及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0條之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之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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