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清償的含義
第三人清償,與債務人的代理人清償不同。第三人清償,是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清償,而債務人的代理人清償,則是以債務人的名義為清償。因而第三人清償時,應向債權人說明。
如果第三人誤認為他人債務為自己的債務而為清償,則不屬于債的清償,債權人應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所得利益。
代為清償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第三人清償的法律效力,主要是使債消滅。第三人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人免除其債務,債的關系消滅;第三人清償部分債務的,債的一部消滅,未消滅的債務部分仍歸債務人。此外,第三人清償后,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還發生一定的關系。如果第三人以贈與為目的而代債務人清償,則在第三人清償后,第三人對債務人無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有某種法律關系,則第三人有權依其法律關系而求償。 對于第三人的清償,債務人有權提出異議,此時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如果債權人不予拒絕仍然接受給付,則第三人的清償仍屬有效,債的關系消滅。
第三人清償:第三人清償,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債務。第三人清償屬于債的履行范疇。中國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第三人的履行義務是依據合同的約定而產生,只要當事人達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為履行,就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第三人加入債務關系,債務人并不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依據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作出履行,除法律、合同有相反的規定以及根據合同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以外,債務有第三人有利,原則上應當允許第三人清償,不需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第三人履行雖然符合債權人的利益,但不一定符合債務人的意思和利益,所以法律為了保護債務人,也允許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履行提出異議。德國民法規定,在債務人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對于第三人清償有受領拒絕。
權而法國民法對無利害關系第三人因清償而代位有所限制,瑞士債務法則無任何限制。所以,如果債務人明確反對,且認為如此將損害其利益,則第三人不得代為履行。如果一旦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達成合意,則債務人不得拒絕第三人向債權人的履行。第三人清償強調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第三人自愿履行:所謂第三人自愿履行,即合同并沒有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做出履行。第三人自愿履行的性質,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第三人自愿履行是一種贈與行為,有的認為是一種無因管理。第三人自愿清償他人的債務,雖然有時以對債務人實行贈與的目的進行,但贈與需要達成合意,而在第三人和債務人之間常常無此合意,所以只要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沒有委任關系,就應當被視為無因管理。在第三人做出單方允諾,愿意為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只要沒有發生債務的轉讓,應當允許第三人撤銷其允諾。如第三人在做出允諾后,又實際作出履行,第三人不得撤銷允諾,不能要求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代為清償與代理清償的區別
代為清償與代理清償是兩種不同的合同清償方式,它們在定義、性質、效力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首先,代為清償是指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而代理清償則是代理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其次,代為清償的提出僅對債權人而言,可視為債務人自己提出,且代為清償的效力也有特殊之處。而代理清償中給付的提出視為債務人自己提出,而且必須有清償的效力直接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此外,在代為清償場合,第三人的利益補償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在代理清償場合,代理人可能的利益損失依代理協議加以處理。最后,在代為清償情形下,合同僅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對地消滅。而在代理清償場合,合同一般都因清償而絕對地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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