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和合同解除有下面幾點區別:
1、適用條件不同:如果出現因為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合同訂立明顯不公平、一方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違背自己意愿訂立合同這三種情況時,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而能夠解除合同的情況主要包括了: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合同等;經過對比可以發現,撤銷合同和解除合同是在不同情況下適用的;
2、權利的行使期限不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該在知道撤銷事由起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由合同當事人進行約定,法律沒有規定明確的期限;
3、合同效力不同:如果合同被撤銷,那么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意思是可以看作合同沒有存在過;如果合同被解除,那么解除前履行合同的行為還是有效的,只是在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不用繼續履行合同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撤銷合同與解除合同的區別有什么
二者的區別在于:合同的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因出現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事由,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使得合同關系歸于無效,已履行的部分不受影響。
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銷成為無效合同,當事人應當返還依合同確定的財產,權利恢復到原來,不被撤銷則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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