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電力設備罪概念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破壞電力設備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于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所謂電力設備,是指用于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設備,包括火力發電廠的熱力設備,如鍋爐、汽輪機、燃氣機等;水力發電廠的水輪機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壩、閘門、水渠、隧道、調壓井、蓄電池、壓力水管等;供電系統的供電設備,如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調相機、變波機、變壓器、高壓線路、電力電纜等等。具體說來,根據國務院1987年9月15目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保護范圍為:
(1)發電廠、變電所內與發、變電生產有關的設施;
(2)發電廠、變電所的各種專用的管道(溝)、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氣裝卸設施、避雷針、消防設施及附屬設施;
(3)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十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訊設備及附屬設施。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是:
(4)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抓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附屬設施;
(5)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附屬設施;
(6)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斷路器、刀閘、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附屬設施。
還應指出,上述電力設備還必須正在使用中,如果沒有使用,如正在制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檢修暫停使用的,對其進行破壞,不應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根據破壞的方法、所涉的對象等以他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破壞電力設備的自然人均可成為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動機,亦可多種多樣,不論是為泄憤報復,還是為嫁禍他人,或出于貪財圖利及其他動機,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破壞電力設備罪認定
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別
構成本罪的破壞行為除一般破壞手段外,亦可以使用放火、爆炸等方式進行。此時,由于本罪屬特別法條,根據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規則,應當以本罪治罪,而不適用放火罪、爆炸罪等定罪量刑。
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么共安全的,應當以本罪論處。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則應以盜竊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項規定: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如果盜竊庫存的或者廢置的線路上的電線的,則應定為盜竊罪。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86年12月9日《關于破壞電力設備罪幾個問題的批復》,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尚未安裝完畢的農用低壓照明電線路,不屬于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人即便盜走其中架設好的部分的電線,也不會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為應以盜竊定性。
2.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而暫停供電的線路,仍應認為是正在使用的線路。行為人偷割這類線路中的電線,如果構成犯罪,應按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對偷割已經安裝完畢,但還未供電的電力線路的行為,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偷割電線的,應按盜竊案件處理。如果行為人明知線路已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偷割電線的,定為破壞電力設備罪。此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4日《關于破壞生產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是否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問題的批復》之規定,對拆盜某些排灌站、加工廠等生產單位正在使用中的電機設備等,沒有危及社會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盜竊罪、破壞集體生產罪(現為破壞生產經營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現為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理。
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
要認定某一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還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要是看被破壞的電力設備是否處于正在使用中,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破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驗收完畢、已交付使用的發電設備、供電設備、變電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反之,行為人破壞的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如庫存的電力設備、廢棄不用的電力設備、生產過程中的電力設備或修理過程中的電力設備,則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因為這些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因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是造成財產毀損,侵犯財產的所有權。
破壞電力設備罪立案標準
破壞電力設備罪,如毀壞、拆卸、割斷等等。行為人實施上述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必須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使生產、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才能構成本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量刑標準
1.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
3.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
破壞電力設備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關法規]《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八條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1.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2.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3.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1.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2.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3.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4.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十條電力線路保護區:
1.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l——10千伏 5米
23——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干伏 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2.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7〕15號)
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法懲治破壞電力設備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
第二條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條 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
第四條 本解釋所稱電力設備,是指處于運行、應急等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已經交付使用但尚未通電的電力設備。不包括尚未安裝完畢,或者已經安裝完畢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電力設備。
本解釋中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范圍,包括電量損失金額,被毀損設備材料的購置、更換、修復費用,以及因停電給用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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