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圖小利掩飾隱瞞罪獲刑8個月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22日,謝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需要銀行卡用于轉移非法資金的情況下,將自己的銀行卡、手機提供給他人轉賬,并提供密碼驗證、刷臉驗證等幫助,“刷流水”資金共計10.3128萬元,事后謝某某獲利2000元。2024年7月24日,謝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到公安局接受調查。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謝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考慮到謝某某具有從犯、自首、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二千元,上繳國庫;隨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智能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法官提醒
個人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出借,更不得使用銀行卡幫助他人轉移犯罪所得資金。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務必謹慎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等個人信息,警惕“輕松掙錢”陷阱。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義之財不可取,切莫因貪圖小利,將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微信、支付寶等賬戶出租、出借或出售給他人使用,為他人來路不明的錢款進行轉賬、套現、取現,或對來路不明的財務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否則可能構成犯罪,終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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