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盜用“網紅”照片賣貨 一網店被判侵權
網絡流量時代,商家們為了更好地展示商品細節,往往會拍攝模特展示圖,讓消費者能夠直觀地感受商品效果。然而,有些商家卻盜用他人照片為店鋪推廣引流,讓不少網友在不知不覺間當了回“代言”。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網絡侵害肖像權案件。
小美(化名)是一名網絡主播,平時會在平臺上直播賣貨,經過長期運營,小美的網絡賬號積累了數十萬粉絲,在平臺具有一定知名度,發布在個人賬號的穿衣效果圖經常成為網紅爆款。
一天,小美偶然發現自己展示服裝的照片竟然被一家名為“靚麗服裝店”的網店盜用,作為商品詳情頁中的模特圖進行展示。小美與商家溝通無果后,便訴至法院,要求該店鋪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
幾天后,靚麗服裝店將相關展示圖刪除。
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靚麗服裝店未經小美同意,基于營利性目的,擅自使用含有小美肖像的圖片用于商業宣傳,其行為已構成侵權。考慮到店鋪現已將侵權圖片刪除,且小美未能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也沒有證明靚麗服裝店的實際獲益,結合小美的網絡影響力、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等情節,最終法院判決靚麗服裝店應賠償小美損失1萬元。
法官提醒,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在法律規定用途外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本案中,靚麗服裝店未經小美允許,在店鋪推廣界面中使用小美的照片進行展示,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款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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