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法規有哪些
?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規制?涉及多個方面,包括刑事責任主體的認定、具體犯罪行為的界定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主體的認定
關于人工智能是否能夠成為刑事責任主體,學術界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人工智能可以通過其運算法則表現出類似于人類的特質,因此應當獨立承擔刑事責任。這種觀點的核心依據是人工智能具備獨立的“控制能力與可培養的辨認能力”?。然而,另一種觀點認為,將人工智能視為刑事責任主體并不具有理論自洽性,因為人工智能的行為實際上是程序設計者或使用者的意圖體現,而非其自身的自由意志?。
具體犯罪行為的界定
在界定具體犯罪行為時,需要明確人工智能的行為是否構成危害行為。盡管人工智能可以通過四肢做出動作、通過系統發出語音等,但其行為實際上是程序設計的結果,而非自主意志的表現?。因此,將人工智能的行為視為犯罪行為需要謹慎處理,避免將其與人類的自由意志行為混淆?。
法律責任
對于人工智能犯罪的法律責任,有學者提出構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位一體的責任歸結體系?。這種體系有助于正確處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責任,同時避免將人工智能直接視為刑事責任主體帶來的理論和實踐難題?。此外,有觀點認為應當修改現有法律,以適應生成式人工智能帶來的新挑戰,例如修改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構成要件,以應對生成式人工智能“自發”侵害數據法益的情形?。
刑法對人工智能沒有直接的規定。然而,與人工智能相關的行為可能涉及到刑法中的計算機犯罪規定。具體來說:
一、關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將受到刑事處罰。此外,該條還規定了對于非法侵入其他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非法獲取、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中數據的行為的處罰。這些規定可能適用于針對人工智能系統的非法侵入或數據竊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則針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進行了規定,包括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及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行為。這些規定同樣可能適用于對人工智能系統的破壞或干擾行為。
二、利用計算機實施其他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將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這意味著,如果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實施上述犯罪,也將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雖然刑法沒有直接針對人工智能的規定,但與人工智能相關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中關于計算機犯罪的規定。因此,在開發、應用人工智能技術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技術的合法、合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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