誡勉談話是什么處分
1、行政機關對于當事人作出的誡勉行為同樣是算作行政處分的。誡勉屬于行政處分中的警告,是由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干部展開談話規誡、監督管理,對其進行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改正態度和行為,并對其組織跟蹤考核。
2、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撤職;
(6)開除。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哪幾種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撤職。
6、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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