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后又醉駕被判拘役2個月25日
陳某與朋友在酒吧喝酒后,駕駛小轎車在某路段與他人駕駛的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交通事故發生后,陳某留在現場等候交警來處理,并在事后賠償事故對方經濟損失、獲得諒解。經交警認定,陳某負該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經抽血檢驗,陳某被查獲時血液酒精含量達248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
另查明,陳某曾在一年多前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以罰款、暫扣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公訴機關以陳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認為,本案中,陳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當適用“拘役,并處罰金”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
陳某在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現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從重處罰。鑒于其犯罪以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已經向被害人作出經濟賠償并取得諒解,依法可從寬處罰。
陳某醉駕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經鑒定高達248毫克/100毫升,且在一年多前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而被公安機關查獲并被行政處罰,其犯罪情節并非輕微,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
綜上,番禺區法院一審判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二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一審判決后,陳某認為其可以適用緩刑,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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