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價進口紅酒無法追溯“來源”被判退一賠十
消費者高價購買的“原瓶進口”紅酒,雖貼有中文標簽,但缺失生產日期和經銷商聯系方式,經核實并非標簽標注的經銷商所售。
案情介紹
2024年1月,王某在一家酒品專賣店購買4瓶某品牌赤霞珠紅葡萄酒(單價888元,總價3552元)。紅酒瓶身加貼的中文標簽標注了產品名稱、原產國、酒精度等內容,但未標注經銷商的聯系方式及生產日期,僅載明經銷商為深圳某公司。
王某認為該紅酒中文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且無法核實紅酒合法來源,遂向市場監管局進行舉報。
2024年11月,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于北京某商貿公司出售標簽瑕疵的涉案紅酒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無法提供涉案紅酒的報關單、檢驗檢疫證明、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材料的行為作出責令整改并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王某向法院起訴,認為該商貿公司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涉案紅酒,主張退一賠十。
庭審過程
商貿公司稱其出售的紅酒不存在安全問題,且有正規的進貨渠道,但無法提供供貨商的名稱及聯系方式,亦無法提供涉案紅酒的報關單、檢驗檢疫證明等證實合法進口的相關材料。此外,該公司主張王某為“職業打假人”,但未能提交相應證據證明。
法院與中文標簽記載的經銷商核實,該公司回函明確涉案紅酒并非其銷售產品。同時法院核查,王某無短期內多次購買問題商品并索賠的記錄。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口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標簽應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涉案紅酒的中文標簽所載內容不能真實反映其合法進口情況,顯然存在安全隱患,應被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該案中,被告作為涉案紅酒的銷售者,無法明確供貨商的具體名稱,未能提供紅酒的合法進貨來源,亦未能舉證證明其依法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因此,被告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法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在無證據證明原告明知涉案紅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仍然購買,且存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多次索賠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具備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審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某商貿公司向王某退還貨款3552元,支付十倍價款賠償金3522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食品經營者應確保食品可溯源
法官介紹,食品安全標準絕非僅指食品本身無毒無害,而是包含從生產到銷售全過程的合規性。未經檢驗的進口食品如同“身份不明者”,標簽虛假、來源不明已構成對食品安全的威脅,經營者對食品來源的“一問三不知”,本質是對消費者安全的漠視。法律要求經營者建立食品安全防火墻,不要做來路不明食品的“二傳手”。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義務,生產經營企業要落實主體責任,確保食品可溯源。進口食品需嚴格核查中文標簽合規性及隨附合格證明;不得以“不知情”推卸責任,未盡查驗義務即構成法律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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