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必備三要素?
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條款都應該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款,合同的履行地點,違約責任,遇到爭議以后的解決方式等。
合同成立的三個必備條款如下: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標的;
3.數量條款。
注:標的,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如貨物交付、勞務交付、工程項目交付等。
除了上述條款外,合同中還可包括價款、履行期限、方式、地點;違約責任等條款。
法律關于合同成立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
1.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合同生效;
2.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不一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3.合同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合同不能成立的法律責任一般是需要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合同不成立意味著合同本身自始不存在,因為合同雙方當事人應該將法律關系恢復到原來的樣子,即合同在不成立、不生效、或生效后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害,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了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還應該將合同恢復到原來的樣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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