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訴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根據情形表現,最輕給予警告處罰,最高給予200元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多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理過;
(2)阻礙、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
(3)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4)經公安機關制止,不聽勸阻的;
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時間在30分鐘以上的,可按情節較重適用處罰。
罰款基準: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對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擾亂公共秩序罪對經濟發展的意義
一般而言,公共生活是相對于私人生活的。私人生活以家庭內部活動和個人活動為主要領域,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和隱秘性。在公共生活中,一個人的行為,必定與他人發生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公共生活超越了私人生活的局限,具有鮮明的開放性和透明性,對他人和社會的影響更為直接和廣泛。
人類公共生活是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當代社會生活具有以下特征:活動范圍的廣泛性;交往對象的復雜性;活動方式的多樣性。
在了解了公共生活的發展脈絡和主要特征后。我們對于公共生活有了一個基本的概貌性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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