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新規:婚后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怎么分割?
《最高院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適用司法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自2024年4月征求意見以來廣泛受法律人士及人民群眾的關注,今天它來了!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征求意見時,我也通過公開渠道提出對于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如何分割提出自己的建議。《最高院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適用司法解釋二》正式發布,發布會上最高院也對該問題作了回復。
一、婚后父母全款出資?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該條將父母贈與發生分為婚前與婚后。婚前部分很容易理解,誰出資這部分權益就歸誰。爭議主要發生在該條第二款的情形,如果婚后父母為雙方出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處理,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明確贈與個人的除外。
這里的并未區分是全款或是部分出資。而早在婚姻法時期,《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里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們可以看出,當時最高院的意見是全款+登記出資子女名下視為個人贈與,均部分出資的,屬于按份共有。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出臺時,不少人認為最高院是摒棄了這個觀點,一刀切的認為只要父母婚后出資均視為贈與雙方,除非有明確的贈與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再以出資進行衡量。
不過,最高院曾撰文《〈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若干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刊登在《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中,曾認為“在一方父母出全資并且在購買不動產后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慮到物權法已經實施多年,普通民眾對不動產登記的意義已經有較為充分的認識,在出資后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認定為是父母將出資確定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當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該文雖不是正式的司法解釋,但是屬于最高院關于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最高院關于這個問題的立場。
然而,今天發布的《最高院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就這個問題給出了最新意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理解關鍵點有兩個:1、一方父母全款出資可歸出資方子女所有;2、獲得房屋一方要對另一方補償;3、非必須給予補償。
發布會中,最高院對該條具體運用給出了具體解釋如果贈與合同約定只給予自己的子女,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房屋不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資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等事實,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二、父母婚后部分出資。
婚姻法時期,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里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里的規定僅考慮了出資,而并未考慮其他因素,其實也是一直為世人詬病。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試圖消除這種機械思想,維護夫妻法定財產制,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雙方的贈與。這種觀點解決了一部分沖突,但是沒有對具體分割時應當考慮的因素予以明確。當這個房屋出資視為對雙方贈與時,原則上所購房屋時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此時如何分割并沒有明確,如果簡單按照均分的來處理的話,則會造成形式上平等,而實質上不平等的情況。
新的《最高院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據此,新司法解釋發布后,法院在離婚時分割父母部分出資房屋時的原則進行明確,包括出資+生活情況+生育子女情況+過錯情況+房屋產權登記等均要考慮在內。最重要的一點,其與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資分割最終的補償方式有著明顯區別。
區別在于,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資時,房屋一般歸出資一方,是否給予另一方補償以及補償多少要結合具體情況,而部分出資時,獲得房屋一方是應當給予另一方合理補償。這也就是說,第一種情況下,法院為防止獲取他人財產的閃婚閃離等情況發生,傾向于保護全款出資方的利益,同時如果另一方卻對婚姻付出時,也應得到相應財產方面的補償。付出多少則會結合結婚時間、婚后生活情況、孕育子女情況、離婚過錯等綜合酌定。
第二種情況下,則是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合理補償。這么說可能大家沒法有更直觀的感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舉例:比如一方父母出資20%,另一方父母出資80%,原則上會判定房屋歸出資80%那一方父母所有,但是給予另一方的補償,那不一定就是20%,要根據雙方婚姻的情況、共同生活的情況、孕育(共同)子女的情況,以及對婚姻的過錯情況等因素來判斷。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從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來確定給對方的補償數額,這個數額可能會低于20%,也可能會高于20%,現實生活是非常復雜的,這就需要法官全面地查明案件的事實,綜合考量做出一個合法合理的判斷。
由此可以看出在這種情況下,出資比例是法院酌定的基礎,在出資比例既定的情況下,結合各種因素進行上下調動,更有助于兼顧經濟與生活上雙重分割因素,也更公平。
總結,作為離婚案件來說,并沒有絕對的非黑即白,也沒有絕對的勝訴與敗訴。我曾在征求意見稿發布時提出過明確分割比例的意見,但是看到今天發布會的相關內容時有了更深層次的認知。實踐中,婚姻家庭生活紛繁復雜,強行確定某一分割比例也許有助于部分案件公平,甚至是大多數案件,但是也會在極端情況無法賦予由法官根據情況下進行調整,造成個案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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