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的規定
一、《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三十八條 【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關于撤銷權的規定
二、撤銷權和解除權的區別
(一)撤銷權主要適用于三種情況:
1、是適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時候(如請求撤銷因欺詐產生的合同);
2、是適用于當事人有權反悔的情形(如撤銷贈與);
3、是適用于否定債務人與第三人法律關系的情形。
(二)解除權主要適用于三種情況:
1、相對人重大違約的時候;
2、發生不可抗力的時候;
3、當事人主觀條件發生變化的時候(如《民法典》規定的任意解除權)
(三)撤銷權適用于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解除權適用于合同(雙方行為)。
(四)撤銷權行使后,被撤銷的法律關系自始消滅;解除權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則上自始消滅,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滅。
(五)撤銷權是形成權,宜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六)撤銷權為法定,解除權分為法定和意定兩種。
(七)撤銷權分為單純形成權和形成訴權;解除權原則上是單純形成權。
三、合同的撤銷權名詞解釋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
相對于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后,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
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撤銷權是指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撤銷權主要包括合同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贈與人撤銷權、保證人撤銷權等。民事法律行為撤銷后,自始至終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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