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尸體罪的立案標準
所謂侮辱尸體,是直接對尸體施加凌辱等各種行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為。侮辱尸體罪的一般學理解釋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涂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尸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
(1)典型方式:暴露、猥褻、毀損、涂劃、踐踏等。毀損:即對于尸體予擬物理上或者化學性的損傷或破壞。既包括對整具尸體的毀損或者破壞,也包括對尸體某一部位的損壞,比如焚燒、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毀損死者的面容,取走腦漿等均構成毀損。從時間要求上,行為人必須于被害人死亡后對其尸體加以損壞,否則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損壞行為構成殺人行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論處。猥褻:即對尸體加以污穢侮辱或者有輕蔑的行為。比如奸尸或者剝奪去衣物,使之暴露于眾,在尸體上進行涂劃乃至鞭尸;摳摸尸體陰部、向尸體上吐唾液、涂抹不潔之物等均屬猥褻行為。采用悖逆傳統葬俗或宗教葬習的方法來掩埋、處理尸體。對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獨特的喪葬習慣,如果行為人明知掩埋處理尸體有違民風習俗,有傷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為之,顯屬侮辱尸體行為。
(2)非典型方式:藏匿拋棄。將尸體予以藏匿并拋棄尸體。特別是拋尸于荒野、山溝、河渠、水庫、湖泊等
(3)新型方式:傳播尸體照片、影像等。
以刺激遺屬感情的方法處理或者不法處理尸體。這種行為方式傷害了死者親友的感情,有傷社會風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尸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尸體是人的生命的延伸,與人的活體一樣具有尊嚴。人死后,須通過一定儀式,諸如遺體告別儀式或法律允許的其他民間習俗等,讓親友寄托哀思,給社會以告示,然后依法火化或其他合法方式安葬,用民間的話就是“入土為安”。這才是對尸體的尊嚴的保障和對生命的尊重。不通過合法的方式,不對生命包括尸體懷有敬畏而任由處置,特別是對尸體采取各種暴露、踐踏、涂畫或藏匿、拋棄等方式,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都有可能以涉嫌構成侮辱尸體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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