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xù)上網后猝死,網吧被被判擔責20%
2023年12月,原告兒子小王(化名)在被告經營的網吧連續(xù)上網,被發(fā)現猝死在網吧廁所。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網吧經營者,在小王死亡事件中存在過錯,故向法院起訴。
被告稱死者小王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選擇上網活動、選擇上網時長屬于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和民事活動,且小王的猝死發(fā)生在網吧私密空間(衛(wèi)生間),與被告的經營設備等沒有任何關系,也未與被告網吧內其他人員發(fā)生沖突,故小王的死亡結果與被告網吧無任何關系。
審理認為
審理查明,小王于2023年12月10日晚20時許至2023年12月14日晚18時許,長時間在被告網吧上網,期間未離開過該網吧。
小王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意識到長時間上網游戲對身體的危害性,但并未約束自己的行為,從而造成嚴重后果,應自行承擔該后果的主要責任。
被告網吧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超時營業(yè),且小王長時間在被告經營的網吧上網,被告未對小王的行為加以提示和勸阻,而是放任其長時間上網,故被告應對小王死亡后果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結合案情,同時考慮被告網吧的工作人員在小王暈倒被發(fā)現后積極施救等情節(jié),故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原告損失的20%的賠償責任,小王自負80%的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網吧存在超時營業(yè)的事實,且被告作為依法成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小王作為消費者至該網吧上網消費,雙方已形成服務合同關系,被告作為提供服務的一方,除應履行為上網者提供上網服務外,同時對上網者負有附隨義務,對進入其營業(yè)場所的人員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盡到謹慎、勤勉及有效的提醒、告知等附隨義務,故應承擔部分責任。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每日營業(yè)時間限于8時至2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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