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和標準2024
失業金申領條件有: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金可以領取的標準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領取1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6、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包括:
1. 終止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
2. 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5)因患病或工傷不能從事原工作;
(6)公司裁員等。
3. 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4. 由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2)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
5. 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6.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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