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入侵民宅一般會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立案,有以下構成要件會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立案:
1、侵害的客體為住宅安寧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不按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的情況有:
1、法律授權行為,對于法律授權的合法進入者,如公安、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對有關人員的身體、物品進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2、緊急避險行為,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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