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
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依據《刑訴法》第33條、《律師法》第28條規定,我接受嫌疑人XXX家屬的委托,作為涉嫌詐騙罪嫌疑人XXX的辯護人參見本案的訴訟活動。接受委托后,我認真聽取意見,及時會見嫌疑人XXX,調查案件的事實,基于了解的案件事實,對于本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發表相關法律意見,請檢察機關審查案件時予以考慮,對本案作出公正的處理。
一、犯罪嫌疑人XXX系初犯、從犯,平時表現一貫良好,無違法犯罪記錄,此次因法律意識淡薄,又受到利益誘惑才導致此次違法犯罪。
二、犯罪嫌疑人XXX到案后如實交代事發經過及相關情況,態度良好,且已深刻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三、犯罪嫌疑人XXX所涉罪名性質及案件情況較輕,金額較小,可能判處拘役或管制。
四、犯罪嫌疑人XXX涉嫌的罪名是詐騙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直接的緊迫的現實危害性,隨時可以接受訊問,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之規定,可以對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請人民檢察官在審查案件時,考慮XXX的行為的特殊性,對XXX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
此致
嫌疑人XXX的辯護人:張律師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