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的立案標準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
行為人必須明知財物屬于他人,并故意將財物非法占為己有。這是構成侵占罪的主觀要件。
二、客觀方面
行為對象:侵占罪的行為對象包括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需要注意的是,遺忘物與遺失物不同,遺忘物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將財物遺忘在某處,因一時疏忽而忘記拿走,但一般能夠回憶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隨時可以回去取回的財物。而遺失物則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得者一般也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
行為方式: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將上述財物據為己有,且數額較大。這里的“非法手段”通常指的是未經財物所有人或合法持有人同意,擅自將財物轉移為自己占有。
拒不退還或交出:行為人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后,經財物所有人或合法持有人要求退還或交出時,拒不退還或交出。這是構成侵占罪的客觀要件之一。
三、數額標準
關于侵占罪的數額標準,一般認為數額較大者,基本閾值設定為1萬元人民幣以內至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具體數額標準可能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需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進行最終確定。若案件中的犯罪金額達到或超過一定數額(如10萬元人民幣但未超過20萬元人民幣),則可能被認定為“數額巨大”;若犯罪金額達到或超過更高數額(如20萬元人民幣),則可能被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四、其他注意事項
侵占罪是自訴案件,即告訴的才處理。除非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在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并不影響該罪的成立。這與貪污罪等利用職務便利的犯罪有所不同。
綜上所述,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的立案標準主要涉及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方式及數額標準等方面。在具體案件中,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進行具體分析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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