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處理原則
犯罪記錄封存
1、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
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法庭生效判決后,對犯罪記錄寓意封存。
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
2、犯罪記錄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是司法機關為了辦案需要或者有骨干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就是說,這里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并不是完全的封存,還是可以查詢到的。但是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3、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如果發現漏罪或者新罪,且漏罪或新罪與封存記錄上的罪數并罰后決定執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接觸封存。
附條件不起訴
1、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但是有悔罪表現的,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2、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被害人未成年人的,還應當聽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檢察院決定腹痛案件不起訴有異議的,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考驗期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
(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4)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考驗后的處理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1)實施新的犯罪;
(2)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
(4)違反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多次違反考察機關有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考驗期滿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檢察院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救濟途徑
被害人對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和不起訴的決定,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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