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飛行限制法律規定
為了避免對運輸航空飛行安全的影響,未經地區管理局批準,禁止在民用運輸機場飛行空域內從事無人機飛行活動。申請劃設民航無人機臨時飛行空域時,應當避免與其它載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內飛行。
法律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準,微型無人機禁止在以下空域飛行:
(一)真高5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區以及周邊2000米范圍
(三)空中危險區以及周邊1000米范圍
(四)機場、臨時起降點圍界內以及周邊2000米范圍的上方
(五)國界線、邊境線到我方一側2000米范圍的上方
(六)軍事禁區以及周邊500米范圍的上方,軍事管理區、設區的市級(含)以上黨政機關、監管場所以及周邊100米范圍的上方
(七)射電天文臺以及周邊3000米范圍的上方,衛星地面站(含測控、測距、接收、導航站)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設施以及周邊1000米范圍的上方,氣象雷達站以及周邊500米范圍的上方
(八)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和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以及周邊100米范圍的上方,發電廠、變電站、加油站和大型車站、碼頭、港口、大型活動現場以及周邊50米范圍的上方,高速鐵路以及兩側100米范圍的上方,普通鐵路和省級以上公路以及兩側50米范圍的上方
(九)軍航超低空飛行空域。
上述微型無人機禁止飛行空域由省級人民政府會同戰區確定具體范圍,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設置警示標志或者公開相應范圍。警示標志設計,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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