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規定
一、概念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罪名,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二、法條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毒品罪】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條文解讀
“非法持有毒品”,是指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生產、管理、運輸、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以外而持有毒品。
本條規定與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是有所區別的。考慮到一些非法持有毒品者,雖然具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可能性,但并未掌握這種證據,同時還存在為他人窩藏毒品等其他的可能性。
因此,本條沒有規定死刑,處刑的毒品數量標準也相對高一些。本條對非法持有毒品罪,規定了三檔刑罰: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對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對于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多次被查獲持有毒品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被查獲的非法持有毒品者,首先應當盡力調查犯罪事實,如果經查證是以走私、販賣毒品為目的而非法持有毒品的,應當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定罪量刑。只有在確實難以查實犯罪分子走私、販賣毒品證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本條規定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
四、立案追訴標準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的通知
(公通字[2012]26號)
第二條 [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一千只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m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
(十)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每種毒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計相加達到十克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占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規定第一條第八款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五、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主席令第67號)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法釋〔2016〕8號
第五條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法發〔2021〕21號
(二十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1.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據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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