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被辭退怎么賠償 懷孕被辭退違法嗎
懷孕期間被辭退的賠償標準主要取決于工作年限和是否違反勞動法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工資和加班工資應一并發放。
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在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賠償金。
因此,如果懷孕期間被辭退,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上述標準進行賠償。同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內,公司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可以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系或要求相應的賠償。
勞動者因為懷孕被辭退,分為以下情形處理:
1、懷孕期間被無故辭退,屬于違法辭退,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
2、懷孕期間已滿后被無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被過失性辭退的,無論是否在孕期內,用人單位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后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或者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后可以無過失性辭退: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
1、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2、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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