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犯罪還需要開庭嗎?
醉駕是否要上法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一般不需要開庭,由公安機關集中快速辦理。
人民檢察院收到刑事案件材料后,應當對材料進行相應的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醉駕情況比較嚴重,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應當將案件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對醉駕行為作出相應的判決;認為醉駕行為不嚴重,無需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總的來說,醉駕是否上法庭,必須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來進行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犯罪嫌疑人就需要去上庭,由人民法院作出相應的判決;決定不提起公訴的,犯罪嫌疑人就不需要上法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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