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家暴離婚后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需注意,若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將不予支持。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由法官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鑒定等因素予以裁量。
家暴離婚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如果被施暴方是原告的,則損害賠償要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果被施暴方是作為被告的,訴訟的同時沒有提出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賠償要求。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一般包括未經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間贈予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或無過錯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質損失。
精神賠償數額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眾多因素來予以確定。
如果在離婚時沒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并且在協議離婚時沒有明確放棄這項請求,那么在辦理離婚登記一年內,仍然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如果對方不同意,受害方可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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