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所有權如何定義
一、專屬于國家所有:
1.城市的土地
2.礦藏、水流、海域
3.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1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4.無居民海島
5.無線電頻譜資源
6.國防資產
7.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
8.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
二、專屬于集體所有
1.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2.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3.集體所有的科、教、文、衛、體設施
4.其他
三、既可以屬于國家又可以屬于集體
1.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原則上歸集體,例外歸國有)
2.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原則上歸國有,例外歸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