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即指在堅持民主的基礎上集中,在集中指導下實行民主,民主是正確集中的前提和基礎,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歸宿,兩者相輔相成、內在統一、不可分割。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
1、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2、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主各級人民人表大會。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4、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有:
1、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2、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3、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5、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6、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于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煊律網 · 為您提供定制法律解決方案
煊律網 · 一個可以在線免費法律咨詢的平臺
煊律網 · 一個24H律師咨詢免費平臺
煊律網 · 全國客服熱線:400-9918829
煊律網 · 刑事訴訟經驗豐富,民事訴訟,離婚糾紛,勞動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合同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