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行為。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所有的檔案而擅自出賣或轉讓,如果行為人不知出賣或轉讓的是國家檔案的,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我國《檔案法》第7條規定,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都不得出賣。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所謂出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將檔案出售給他人的行為。所謂轉讓,是指將檔案的所有權轉給他人的行為。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檔案的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賣、轉讓有關國家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的重要檔案的;多次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牟利較大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造成惡劣社會或者政治影響的;因出賣、轉讓國有檔案受過行政處分不思悔改又實施這種行為的:將國有檔案出賣、轉讓給境外機構或人員的;等等。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的認定
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檔案的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賣、轉讓有關國家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的重要檔案的;多次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牟利較大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造成惡劣社會或者政治影響的;因出賣、轉讓國有檔案受過行政處分不思悔改又實施這種行為的,將國有檔案出賣、轉讓給境外機構或人員的;等等。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的量刑標準
1、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實施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犯罪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立案標準
“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多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由國家具有所有權及處置權的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的復制、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實際上是改變了檔案的所有權。并且也意味著國家所有的檔案隨時有可能被公布。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涉及國家和社會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不適當的公布會造成不良的后果。因此,《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對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定罪標準:
1、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賣、轉讓有關國家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的重要檔案的;多次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牟利較大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造成惡劣社會或者政治影響的;因出賣、轉讓國有檔案受過行政處分不思悔改又實施這種行為的:將國有檔案出賣、轉讓給境外機構或人員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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