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違法運用資金罪
違法運用資金罪,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違法運用資金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
違法運用資金罪認定
一、本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界限
從犯罪構成上來看,本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區別在于:
其一,兩罪的客觀行為表現不同。本罪是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運用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以及其它一些公眾資金的行為,而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則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以及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行為。此外,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中的“違背受托義務”,不僅僅只是局限于違背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具體約定的義務,還包括違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法定義務,但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具體約定的義務在本罪中則是不存在的。
其二,兩罪的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主體則主要是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前者是自然人犯罪主體,后者則是單位犯罪主體。
二、本罪與挪用類犯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于:
第一,本罪與挪用類犯罪的本質及行為結構是不同的。刑法將本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規定在同一條款中,正是因為本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均屬于一般意義上的背信類犯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中相關單位違背的是基于客戶的委托而產生的信任關系,本罪中行為人違背的則是法律規定的誠實處理公眾資金的義務。
第二, 本罪與挪用類犯罪在犯罪構成上也是不同的。本罪與挪用類犯罪在犯罪構成上具有以下幾點區別:首先,犯罪對象不同。其次,構成挪用類犯罪必須具備“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要件,而構成本罪則無需具備該要件。再次,挪用類犯罪對于資金被挪用后的具體用途以及使用時間長短等內容有著嚴格的限制,而本罪為獨立的罪名,并非挪用類犯罪的注意規定,故本罪中行為人運用公眾資金的情況對于資金被運用后的具體用途以及使用時間長短等內容并無特別要求。最后,挪用類犯罪成立條件之一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與本罪成立條件之一的“違反國家規定”是不同的。
違法運用資金罪量刑標準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法運用資金罪立案標準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法運用資金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一條 [違法運用資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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