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秘密竊取、公然奪取或者損壞滅失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于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
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制作的,用以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文件,也屬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系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口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
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他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國家機關事務的私人印鑒、圖章也應視為本款所稱印章。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
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于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著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濕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認定
一、本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
(1)侵犯的客體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對象是一定的公私財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毀壞公私財物。
如果行為人意欲盜竊、搶奪公私財物,但竊取、奪取的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同時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后予以毀滅、買賣或加以變造的,應當以盜竊罪、搶奪罪與本罪或與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并罰。
二、本罪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國家武裝部隊的信譽和正常管理活動。
(2)侵犯的對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量刑標準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立案標準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號《關于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后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行為人通過仿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以后,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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